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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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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1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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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122066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122066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