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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02530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就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分別說明考試權行使及公務人員任用「公開 競爭」、 「平等」的基本原則。(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85條及增修條文第6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一)公開競爭

1、具備應考資格者即得參加,並按考試成績高低依序擇優錄取。2、避免徇私分贓。3、具為大我服務精神

4、選用優秀人才。5、客觀公正。6、機會均等

(二)平等任用

1、平等待遇。

2、平等就業:公平競爭外,同時在積極面落實優惠行政方案。

(1)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2)保障懷孕或生產前後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第3項:「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考試權行使: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並掌理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

2.依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具本法第7、9條及第13至第17條規定者,且無第12條所列情事,均得應各類公務人員考試,且成績計算不因身分有差別待遇,亦即不受性別、種族、階級、政治傾向影響。

(二)基本原則:
1.公開競爭:
(1)禁止有考試法第22條所列各款情事,如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不公正方式使考試有不正結果或有同法第12條但書所列情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榜示錄取人員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又依考試成績將增額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中,待正額錄取分發完畢後,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與分發任用機關依成績高低依序將增額人員分發訓練並任用。

2.平等原則:
不論係考試與任用,均衡酌個人成就與能力,即體現功績原則並掃去昔日分贓制安插私己與浮濫進用等問題,期精進公部門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