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義的定義為一種會造成其所有者做出,為了達成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識形態上的目 的而故意攻擊非戰鬥人員(平民)或將他們的安危置之不理,有意製造恐慌的暴力行為之 思想,相關行動由非政府機構策動。各國刑事上對恐怖主義的定義不一,有些還包含戰爭 以及非法的暴力。恐怖主義對於國際社會安全上為一存在的隱憂,會威脅到國家以及人民 的安全。 我國在反恐法制上的發展,首先為反恐行政法草案的提出。第一次反恐行政法的提出乃因 應美國 911 恐怖攻擊事件,並配合聯合國 1373 號決議及國際反恐合作要求,政府反恐怖行 動法制化作為,由法務部經過約 1 年之研擬,於 2002 年 11 月 20 日完成「反恐怖行動法草 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院會審核通過,但是送至立法院時未經委員會排定議程審查, 即未完成法案審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法案屆期不連續審議 15,而須由 行政院重新函送。第二次反恐行政法草案的提出為 96 年 3 月 21 日於行政院通過,然而該 草案於本院程序委員會排訂議程時,在野黨委員表示疑慮:行政院於此時機提出本法草 案,質疑其動作恐別有目的。案經程序委員會兩度表決後,決定暫不予排入院會報告事項 議程(即未通過一讀會),即遭到封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尚未完成審議通過,又因 屆期不連續審議,須由行政院重新函送;迄今行政院均未重新函送立法院,我國目前並無 反恐怖行動專門法律。 當前我國現行反恐機制,是 2004 年所推出的「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採「雙軌 一體制」的設計,其分工是由國安會負責情報整合及情勢研判,另由隸屬行政院體系的「國 土安全辦公室」,負責反恐整備及應變,並提出「反恐政策」,主要方向為「強化預警、應 變、危機管理、災害控管」。然而,由日前高鐵事件與白米炸彈客事件,都可發現我國在反 恐政策實行上之不足。 與反恐相關的法制修正,尚還有洗錢防制法的修正與特種勤務條例的制訂,分述如下: 洗錢防制法的修正: 防制洗錢目的係為追查重大犯罪,剝奪犯罪所得,以減少犯罪誘因。我國政府洞察洗錢犯 罪之危害性,為遵循 1988 年聯合國維也納反毒公約打擊洗錢犯罪等因素,於 1996 年立法 通過洗錢防制法,為亞洲第一部防制洗錢專法。法務部調查局以「臺灣」(MLPC, Taiwan)名義加入該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該聯盟曾函告尚未履行 FATF 特別建議,將予以警 告,並將視有無進行改善後再研議予以制裁,我國在未修正洗錢防制法之前,即曾名列警 告名單中。因應艾格蒙聯盟反恐立法迫切要求,我國迅速於 2009 年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 文,遵循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所提出之 40 項建議及 9 項特別建議規範資助恐怖活動罪刑化、凍結、沒收資助恐 怖活動之財產與申報疑似恐怖活動之交易,並呼應國際組織之要求及兼顧實務需要,修正 案迅速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修法結果通知艾格蒙聯盟,以爭取於警告名單中除名。 特種勤務條例的制訂: 目前我國對總統、副總統與特定人士之安全維護事項,由國家安全局掌理,有關安全維護 等特種勤務事項,當須採取強制手段,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方符依法行政 之要求,爰由該局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參照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法制,並考量 勤務需要,由該局考量特種勤務需要,擬具「特種勤務條例草案」由行政院於 97 年 9 月 26 日以院臺治字第 0970038547 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已於 101 年 1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00002974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特種勤務之 執行,直接與國家安全、政經局勢穩定相關,有鑑於發生重大災害或恐怖攻擊時,極可能 造成安全維護對象之危害,我們須將防禦的對象包括有形「敵人」及「天災」危害,則參 照現有的國防建軍備戰模式,將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及特定人員安全事項,納入國家 安全維護之一環,且增加於發生重大災害或恐怖攻擊行動之安全防護。 由上文可知,我國缺乏對恐怖組織、恐怖行為等的法律定義與明文,致等同由行政機關自由 認定何人為恐怖份子,而嚴重偏離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同時,在缺乏即時的司法救濟與法院 的審查機制下,亦有違人權保障的精神。以致於在 102 年 2 月,於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 708 號解釋裡,即以此類措施有違《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即對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而宣 告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兩年內進行修正。
一、茲說明恐怖主義之定義,以及我國在反恐法制上的發展如下:
(一)恐怖主義之定義
(二)我國在反恐法治方面的發展過程:
1.研擬反恐怖行動法草案
2.修正洗錢防制法
3.制定特種勤務條例
4.研擬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