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丁間法律關係如下說明: 1.丙甲乙間法律關係: (1)丙甲關係: ① 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成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該買賣與物權契約均屬無效,民法第87條定有明文。 ② 甲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丙之權利,致丙之債權所生經濟利益之損失,係屬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故丙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③ 甲若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故甲未塗銷移轉登記時,丙得代位行使權利,向乙請求塗銷登記,返還房地。 (2)丙乙關係: ① 債權人如本於侵權行為訴請塗銷登記時,參照本院六十七年度第五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債務人既非共同侵權行為人,自不得對其一併為此請求。(69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三)) ② 虛偽買賣乃雙方通謀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Ⅰ規定,其買賣當然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244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50台上547判例) 2.丁不得行使其抗辯權: (1)民法第87條Ⅰ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條所謂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虛偽買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在內。依題意,乙隨即將該房地立約出租予不知其情之丁居住使用(欠缺物之變更),丁縱為善意之第三人,信賴乙為所有人,亦不受保護。故甲仍得依民法第767條Ⅰ規定,向丁請求返還該房地。(72廳民字第0119號函復臺高院研究意見) (2)乙丁間成立租賃契約,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如上述,甲向丁請求返還房地,丁得向乙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乙取得小羊之所有權: 1.民法第813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前條之規定。依題意,甲所有之母羊混進乙所有牧場內之羊群不歸,係屬不能識別,乙取得該母羊之所有權。 2.民法第766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本條立法意旨,係採原物主義,即原所有權人取得孳息之權利而言。所謂「孳息」,係指須與原物分離,獨立成為一體,產出之際,不可害於原物。依題意,乙為該母羊之所有權人,母羊所生之小羊。小羊產出之際,不可有害於原物,故為孳息,乙為所有權人得收權孳息之權。 3.民法第816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依題意,甲之母羊混進乙所有牧場內之羊群不歸,乙取得其所有權。故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該母羊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