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人事管理機關
1.考試院:
(1)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甲.考試。
乙.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丙.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下設考選部,掌理考選事務;及銓敘部,掌理考選以外之其他人事行政事務,又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保障及訓練。
2.人事行政總處:綜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事務,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指揮監督。行政院以外之其他四院及其所屬機關人事業務由考試院掌理。
3.復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內均設人事管理機構,包括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均依法受有關人事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二)總處與考試院之關係
1.各國人事體制有所謂部外制、部內制及折衷制,其中折衷制係指於行政權下設獨立考選機關,與同為行政權下之人事機關分掌人事業務,英國1968年前屬之。
2.我國人事體制似有折衷制精神,惟其係獨特之五權分立,考試院為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前項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列舉事項,其剩餘人事權行政院下之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是以處長承行政院長之命,並受考試院監督,有學者稱之為院外制度。
3.綜上,考試院(銓敘部)偏重於政策性、法規性及法律適用疑義之闡明;人事行政總處主管者,偏重於執行性、管理性及技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