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40%)
立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工程。目前各黨立法委員連署的修憲提案,已有 38 案之多。其中多數提案是調降選舉權的年齡,由二十歲改成十八歲,亦有直接刪除憲法上對選舉權年齡限制的規定,完全授權法律定之。此外,有不少提案是要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將其職權移轉由其他機關行使;也有考量到目前修憲程序困難,而提案降低修憲門檻。這些修憲提案公布後,引發各界許多討論。
關於調降選舉權的年齡,有人主張這根本不需要修憲,因為憲法第 130 條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倘若立法院通過法律允許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權,未涉及任何對基本權的「限制」,並非憲法所不許。
此外,監察院與考試院的廢除,是否可能因此動搖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五院的憲法權力結構,影響五院間之權力分立與制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設之修憲界限,也引發論辯。尤其近年來,比較憲法上不乏許多國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以修憲牴觸憲法明文或非明文的界限,而宣告修憲違憲,甚至予以廢棄。許多支持制定新憲法的團體更是認為,過去幾次的修憲,早已經將中華民國憲法修得面目全非,根本之道還是應該制定一部三權分立且與國際人權完全無縫接軌的台灣新憲法。
請你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調降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