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審制度係公務員制度性保障之重要組成部分,
一、復審原因
我國於保障法第25、26條規定:公務人員可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滿足以下條件時,提出複審。
1.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2.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做成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二、受理機關
保障法第4條規定: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三、救濟途徑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複審之救濟:對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閱覽之申請: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