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各機關依法實施分配計畫稱之,預算法第二條
2.編造:預算法第55條: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依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應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3.核定: 預算法第56條:各機關之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4.通知:預算法第57條:經核定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管上級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5.修改:預算法第58條: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期間,若有變更原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規定準用前述編造、核定、通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