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29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分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受理遭受歧視案件之範圍及其處理方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萱
............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1.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2.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3.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三條

1.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2.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四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三、被申訴人。
四、申訴請求事項。
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
七、申訴之年、月、日。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事件後,應通知被申訴人答辯。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第九條
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第十一條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