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人事行政特色
1.人事權獨立於行政權外:
(1)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係就歐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融會我國固有之考試權及監察權而成;於三權分立制度下,考試權隸屬行政權,難以確實獨立公正任用優秀人才,常易受政黨派系因素影響而衍生分贓政治之流弊,對政府施政品質與行政效率皆有不良影響。
(2)就我國目前政治情勢及歷代用人制度之沿革考量,採行五權分立制度維持考試權之獨立,對政府選拔人才、人事制度之穩定執行及常任文官制度之保障等,更能以超然客觀之地位發揮最大功能。
2.人事行政雙首長制:
(1)凡事一體兩面,前開人事權獨立雖有消極防弊之效,卻使該權之行使窒礙難行,蓋人事權本係行政權範疇,健全行政權涵蓋人、財、事、物,缺少其一將大大減低施政效能,又因人事行政分立,配合上有其困難,最顯而易見即因分屬不同院會,兩者地位平行,其溝通協調效率有限,難以快速跟進行政單位實際用人需求。
(2)為拉近人事權與行政權距離,於不改變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下,取一折衷方式,以減緩人事與行政脫節之情形,於行政院下設人事行政總處,權管部分人事權;準此,考試院仍為最高人事機關,而人事行政總處承行政院長之命並受考試院監督,形成我國獨特之人事行政雙首長制度。
3.人事行政機關一條鞭制:人事主管機關(考試院)、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分支機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級行政機關的人事處室、人事管理員),均聯貫形成獨立於行政機關(權)自主的一條鞭系統,其相關人事人員之考績、派免不受所屬行政機關拘束。
(二)考試院與行政院之分工
1.考試院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以下事項:
(1)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行政院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權責係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列舉以外之剩餘人事權,依其組織法第2條規定掌理事項如下:
(1)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2)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3)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4)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5)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6)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7)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8)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9)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10)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