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內的災害救助為各級政府支應地方遇到災害時,為使遭受天然或人為災害時,人民財產遭到損失,生理或心理上受到創傷,遭逢巨變時,需政府介入協助緊急搶救及重建,讓受災戶早日恢復生活機能,將災害減到最低的一個處理作業。 ㄧ、依照災害防治法條款規定所包含的救助範圍、內容和方式茲說明如下: (1)救助範圍有包含天然災害、公共設施危害、農作物受災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災害對人類社會之危害,自古以來皆然,儘管社會不斷進步,物質生活、科技水準持續提升,始終無法使人類免於天然災害的威脅,特別是由於臺灣地區地理環境之特殊條件,颱風、水災、地震時有發生,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與財產之重大損失,災後之復建亟需政府救助與社會援手,以安定受災民眾生活,協助重建家園。其工作要項如下: 災害救助 第 25 條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一)災害救助的範圍、內容及方式 1.災害救助之條件: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 救助。 2.災害救助方式: (1)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2)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3)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4)輔導修建房舍。 (5)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6)其他必要之救助。 (二)社會工作者主要角色 1.直接服務的提供者 (1)個案工作者:連結社區志願服務團體及非營利服務組織,建立支持案主的服務體系。 (2)團體工作者:在社區當中進行團體服務及相關會議帶領。 (3)資訊提供和教育者:提供社區明確的資訊,並且進行相關教育工作。 2.社會系統的發展者 (1)方案發展者:協助社區發展適當方案,以促進社區發展。 (2)計畫者:針對社區問題進行策略規劃,以發展社區系統。 (3)行政發展者:協助社區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工作,從行政觀點協助發展。 (4)倡導者:倡導社區居民察覺問題,並有意識的發展解決問題方法。 3.社會系統的維護者 (1)促進者、監督者:針對社區所規劃進行的方案作有效的監督。 (2)顧問/提供諮詢者:針對社區發展及計畫執行問題提供有效的意見與諮詢。 4.社會系統的連結者 (1)資源連結者:連結鄰里長、公益團體辦理資源協調。 (2)整合者:整合相關資源以達到社區方案有效執行的程度。 (3)媒合、仲裁、支持者:針對社區資源、社區內組織做有效的統整與支持,並分辨有用的伙伴關係。 5.研究/研究使用者 (1)研究者:研究社區問題,並找尋有意義及有效的方法。 (2)研究使用者:透過其他研究方案的使用來尋找適當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