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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在採全區放射方式時,安全裝置設置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差異和共通之處:
一、共同安全裝置設置規定:
(一)延遲裝置:
在啟動裝置動作到藥劑釋放之間,必須設置至少20秒的延遲時間,以確保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撤離防護區域。
(二)放射表示燈:
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提醒人員滅火藥劑正在放射中。
(三)手動/自動切換裝置:
可手動啟動,同時也應具備自動感應系統(如火警探測器) 啟動的裝置,並設置切換裝置,確保在不同情況下都能有效運作。
(四)警報裝置:
啟動時,應發出警報音響,提醒人員滅火藥劑即將或正在釋放。
二、差異之處:
(一)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除了上述共通規定外,還需特別注意防護區域的壓力問題。 由於惰性氣體滅火時,防護區域內壓力會瞬間上升,因此需要採取措施,防止壓力過大造成區域損壞。
(二)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在延遲時間內,應採取措施確保滅火藥劑不會誤動作而釋放。
(三)鹵化烴滅火設備:
目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對於鹵化烴滅火設備的安全裝置規定,與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大致相同,但在具體細節上,例如噴頭數量及型式,則需要依據流量計算配置,根據法規。
總結:
雖然二氧化碳、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在全區放射方式下,安全裝置的設置有共通之處,但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更強調壓力控制,而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則更強調延遲時間內的安全性。 鹵化烴滅火設備則與前兩者類似,但具體配置上需依據流量計算,根據法規。
請注意: 實際的設置規定可能因場所類型、設備規格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建議參考相關法規並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