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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心理師的工作內容:
1.執行心理衡鑑並完成報告與解釋。
2.規劃妥善的介入方案與介入目標。
3.執行團體、個人心理治療。
4.在法律程序中,提供專家證詞,評估被告的心理健康狀態(包含危險性評估)。
二、與一般心理師工作的差異
以下從四個面向來闡述不同之處:
1. 從個案觀點的重要性
從事心理工作,了解與同理個案的觀點在無庸置疑地重要。
但在司法心理師的工作領域,對於個案的觀點,需要再比一般社區或是學校的心理師有更多的保留。此並非不信任案主。而是基於以下的考量: 1) 個案有刑事案件在身,個案可能無意識之下,所表達的內容是對自己司法上較為有利的。2) 刑案發生的來龍去脈,其實非常複雜,個案固有他辛苦之處,但不能就其單方面說詞來去理解案情與個案。3) 多數的刑案受刑人本身有很複雜的心理議題,像是反社會人格、多重創傷症候群等。因此他們的觀點會比一般社區或是學校的個案更多情緒與認知上的扭曲。因此司法心理師在從個案觀點的部分來看,是需要更加謹慎的,需要思考證據(例如:第三方資料)。也要注意自己是否對受刑人有所偏見。
2. 自主性
與受刑人工作與和一般社區大眾一個很大的差別就是他們因為犯罪而失去了自由。這也會影響個體的自主性。也有可能個案的自主性因此更為降低。因為身陷監獄,似乎代表這自己不能自主。因此司法心理師需要覺察這點,並且更多鼓勵與支持個案,在其有限制的選擇裡,仍舊有他可以行使自主權的地方。當個案仍了解事情多少自己也可以掌握一點的,人就會更有改變的動力。
3. 效度威脅
對於受刑人司法心理師會知道其所背負的刑民事案是什麼。因此我們對其可能會有主觀上的預設。像是對虐童者,可能會認定其冷血兇殘。而對性暴力加害人,可能會認定其無同理心。
而在社區或是學校工作,則較少會有如此強力且印象深刻的標記。除了刑案本身之外,個案也會參與心理衡鑑,而其中的報告,也會影響司法心理師對個案的想法。所以是需要特別注意之處。
4. 關係與動力
不可否認地與受刑人工作會有很多挑戰,是因為: 1)多數是非自願個案,因此改變動機薄弱,且有可能挑戰司法心理師,因此在關係建立上會有一些阻礙;2) 個案無論有意無意事都會把投射權威者的意向在司法心理師上。因為多數需要接受心理治療的個案是因為法官裁定後,需要接受心理治療。因此個案可能懷有敵意,而難以合作;3) 如前述有提到,受刑人個案本身很高比率會有很複雜且長期的心理議題,多數可能有人格疾患等,因此在治療上並不簡單。可能會有很戲劇化、或是操弄、控制心理師的狀態。這都會影響關係與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