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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22641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詳細說明地方自治的意涵,以及地方自治的構成要素。(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R(113地特上岸)
剛開始我也是想從垂直分權、大法官釋字下去寫,但這題在丘昌泰老師的課本裡面有(P6),連用字都一樣,以下已經簡略 
 
(一)所謂地方自治,係指某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法令授權,依其自己之意思,自行組成自治團體,利用地方財政與人力自行處理區域內之公共事務的政治制度。
 
(二)地方自治的構成要素如下:
1.自治事務的行使範圍:
地方不能享受國家主權,必須接受國家的監督,地方意味著有明確的行政區域,該地方之人民、財源、責任、權利、義務才能確定。
2.地方自治非國家直接處理之事務
若有全國一致性質,依憲法107條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乃專屬於國家直接處理之事務,然而,其無全國一致性質而須因地制宜者,則由地方處理之。
3.地方自治依法組設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限:
地方自治不允許每位國民各自為政,一盤散沙,而必須組成自治團體,包括自治行政與立法機關,組成地方政府,以行使地方自治權限。
4.地方自治係以地方上人民以其自己意思處理區域內之公共事務:
地方自治係在中央政府監督下,完全由地方人民自行處理區域內公共事務,而不受中央政府的干預。
5.地方自治必須接受各種不同形式的監督:
中央政府應有監督之權,以達到國家推行地方自治的要旨。為使地方自治之監督更為完善,固不以國家監督為限,自治立法機關或自治區域內的公民亦可扮演監督制衡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