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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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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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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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修正)條文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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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配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等之修正,原條文「姦淫」修改為「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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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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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全文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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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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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一、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二、原條文用語「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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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我國於104年修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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