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院職權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規定:
1.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二)考試院所屬部會職權
1.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事宜,集中辦理全國各類公職考試。
2.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1)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宜。
(2)掌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法規、升官等與行政中立訓練等。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總處)之職權
1.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2.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3.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4.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5.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6.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7.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8.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9.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10.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三)考試院及上開部會與總處之職權運作關係
1.考試院與總處之關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是以我國人事行政係雙首長制,總處承行政院長之命,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2.考試院所屬部會與總處在若干人事職權方面,就有重疊、混淆與爭議情形,如機關員額、加薪額度、員工關係、政策規劃...等,其中保訓會下設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訓練乙節,非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之考試院職權,屬總處所職人事剩餘權,且總處設有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兩者(考試院及行政院)所持立場未盡相同,是以溝通協調格外重要。
3.惟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人事機關如不能依循法治原則,而仍持本位主義,則人事行政難期法制化,考試院組織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下設保訓會,其修正理由係,為求健全文官制度與樹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化目標,以期政黨政治健全運作,乃於原考選、銓敘兩部之外,另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是以本條規定有明示或暗示保訓會具「訓練」職權,以致據此訂定保訓會組織法,復依該組織法訂定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此係法源頭有違憲之嫌,導致一連串具爭議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