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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專技高考_律師:刑事訴訟法#4774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甲調查一起幫派販毒案,只知乙可能涉案,並無其他線索。某日甲看到乙與一 不知名的高中男生交談,並交給他一個小型包裹。甲靈機一動,依據校服的樣式, 以學生家長身分,打電話向該所高中匿名密告該校有男學生在校園內販毒。該校訓 導主任丁遂於升旗時檢查大約十多個訓導處平日已在注意之男學生的書包、抽屜與 置物櫃,在丙的書包中發現一個密封包裹,打開後發現裡頭有搖頭丸等毒品,在另 一名學生戊的上鎖置物櫃內發現一把改造手槍。丙並在丁的質問下,供出毒品由乙 提供。假設乙丙戊均滿十八歲,丁所獲得之毒品與槍,日後是否能作為三人之有罪 判決的基礎?(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reda Kuo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不得採用乙的警詢作為有罪證據

(一)有罪認定採嚴格證明

依照刑訴法第155條意旨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決依據。

(二)被告地位已形成,應踐行第95條告知義務

1.被告為國家的追訴主體,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迫說出不利於己的陳述,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享有緘默權

以及辯護防禦權。

2.本案被告地位已形成

(1)當A已經認為乙犯罪嫌疑,此時被告地位已形成,因此要實行告知義務。

(2)要求乙至警局說明,此時已經陷入實質的拘捕範圍。

(3)蓄意規避告知,依照92年4003號判決認為,此時比未為告知更為可惡,認為並沒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