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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114767
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為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 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 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試問:上述法律為何規定「不得逾 24 小時」?為 何是請求「補償」而非請求「賠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79205566

(一)警職法19條明文管束不得逾24小時之理由
1.國家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須有法律授權為基礎始能為之,是為法律保留原則。又依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應視干預程度而要求不同程度的法律保留。倘涉及限制 人民身體自由之程序,則屬憲法保留事項,而不得透過法律加以限制。
2.按憲法8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且拘捕機關應將拘捕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3.從而,警職法明文之管束措施既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依照法律保留原則,其程序自屬憲法保留事項,自須遵守憲法8條之程序,故警職法明文管束不得逾24小時,乃是遵守上開憲法之誡命。
(二)警職法31條規定補償之理由
1.依國家賠償法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人民可請求損害賠償。
2.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損失,且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而形成特別犧牲時,因此時國家係合法行使公權力,人民自無從依上述國賠法請求賠償,然於此情形,國家仍應給予人民合理之補償,以平衡其所受之損失。
3.從而,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時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而在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時,為免人民求償無門,故警職法31條明文人民因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而受有特別犧牲時,可請求損失補償,藉以完整填補人民之失。

當時這題拿22分,印象中是寫這樣(有點久第二小題有點不確定),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