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依本法第100-3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除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查驗身分有無錯誤、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或經犯罪嫌疑人請求者,不在此限。又依實務認為受詢問人同意於夜間詢問,視同其放棄緘默權,但中途再行主張而應停止詢問,倘再為詢問亦應經其同意。
⒉依本法第158-2條之規定,違反夜間詢問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倘能證明非出於惡意而違反且其自白陳述出於犯罪嫌疑人之自由意思者,則不在此限。
⒊依題示甲受詢問經一個小時後甲稱「我知道的都回答了,不想再講了!」警方即停止詢問,但不久後警方又開始詢問,應經甲之同意,始得繼續詢問,有違夜間詢問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除警方能證明其非出於惡意而違者且仍出於甲之自由意思所得之自白陳述,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