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權為基本人權之一。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強調,基礎公共衛 生與醫療照顧之設施、物資、服務與計畫,應符合「可獲得性」 (availability)「可 、 近性」 (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 、 (acceptability)及「品質」 (quality)等四個標準。 請以基礎醫療照顧服務為例,說明上述標準之內涵,並舉例說明政府為確保基礎醫 療照顧服務之四個標準所採取的政策介入。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