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14-1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有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進行以產生火花、火星、火焰等表演性質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安全防護措施、撤銷、廢止、禁止從事時間、區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規定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足資顯示辨別之標示,管理權人禍現場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依檢察人員請求提供其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1條
違反第14-1第一項、第二項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處3-15萬罰鍰,並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拒絕第14-1第3項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1-5萬罰鍰,並得強制執行檢查或命其提供資料。
依消防法第14條之一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另依據消防法第41條之一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4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許可之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14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