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需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分發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前揭規定之訓練合格及初任官等之試用似為二階段流程,即訓練合格後再行試用六個月,惟實務上試用期間六個月內則會同時完成相關訓練,另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依人員功過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是以陳先生於試用期間內有可能經歷以下考核:
(一)訓練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1.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2.實務訓練: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
3.訓練結果之處裡:
(1)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再次訓練仍不及格者,等同未通過該公務人員考試,不予進用。
(2)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甲.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乙.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二)試用
1.試用期間內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並由辦理業務過程中考核其適任與否;考核項目主要為:工作、忠誠、品行、學識、才能、經驗、體格...等。
2.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3.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1)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2)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3)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4)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4.試用結果之處理: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三)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四)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規定如下:
1.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1.試用期間內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並由辦理業務過程中考核其適任與否;
考核項目主要為:工作、忠誠、品行、學識、才能、經驗、體格...等。
2.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1)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2)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3)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4)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3.試用結果之處理: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