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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117247
科目:審計應用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預算法第 10 條規定歲入、歲出預算中,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劃分,以及第 23 條規定預算平衡原則。政府資本收入與資本支出之定義各為何?並分別說明何種收入可以作為資本支出以及經常支出之財源?(2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新北市環保局稽查第一分隊的柏恩
一、
(一)、預算法第10條
1.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2.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3.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關鍵字:有關資產、投資屬資本門外,其餘應列經常門。
 
(二)、預算法第23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關鍵字:經常收支可支應資本支出之財源,反之不然。
 
參酌: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