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預算法第10條
1.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2.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3.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關鍵字:有關資產、投資屬資本門外,其餘應列經常門。
(二)、預算法第23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關鍵字:經常收支可支應資本支出之財源,反之不然。
參酌: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