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7 年 1 月某日報載某警察分局在T區查獲 21 名非法移工(其中 20 名逃逸外勞及 1 名合法外勞)從事屠宰及清潔工作,據調查:僱用非法移工的A雇主已是累犯,106 年 5 月就曾被查獲僱用 56 名非法移工。另該名合法外勞原由B雇主申請僱用之家庭 幫傭,經B雇主同意轉讓由A雇主僱用,首次被查獲。依據相關法規,請試述:對 二名雇主違法行為,政府部門依法可如何處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