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 2 條關於該公約內容之用語中明示,「批准」係指「一國據以在國際 上確定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國際行為」。而在多數國家國內法的設計 中,條約批准係經國會之審查同意。請說明簽署之條約需要經過批准程 序之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