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為碳酸飲品製造公司,
在我國經營半世紀之久,為國人之童年回憶。近年面臨外國各飲料大廠
所帶來之激烈競爭之下,又逢海外投資之 B 工廠遭遇嚴重投資虧損而面
臨外國 C 公司之收購。A 公司董事長甲、董事兼總經理乙為穩固市場投
資人信心,決定於 2018 年年報將該投資虧損及收購情形不予揭露,並
大幅提高 A 公司之年營收,遲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始辦理商業之決算完
竣。A 公司之會計部經理丙從乙處得知此事實後亦予以同意,進而完成
2018 年年報並由甲、乙、丙三人簽章後,交由 A 公司所委託之 D 會計
師事務所之丁會計師辦理簽證。丁取得 A 公司所編年報後,儘管認為 A
公司之營收與其揭露事項有不一致之處,卻未進一步查證而完成 A 公司
2018 年年報之簽證,並隨即交由股東會承認。孰料,2019 年 6 月 10 日
媒體大肆報導前述隱匿之情況,數日後為我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A 公
司股價因此大跌達 70%,市場投資人哀鴻遍野。試問甲、丙、丁違反證
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何項規定而負有刑事責任?又 A 公司所發布財
務報表項目應考量之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為何?而甲、乙於辦理商業決
算程序上是否存有瑕疵?並應負商業會計法上何項責任?試檢具相關
法條及理由回答之。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