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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調查特種考試_四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9002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意圖行竊,選定被害人 B 之住家後,使用六角板手插入 B 住家大門之 門鎖,欲進入屋內行竊,因無法開啟門鎖進入,致未得逞。請說明 A 之 刑責。(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A使用六角板手插入B住家大門門鎖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一)、因A最終未成功獲取財物,未達既遂,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A具有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持六角板手符合刑法第321條竊盜加重事由,而甲為竊盜持板手試圖打開B住家門鎖,就此情形,是否已達本罪之著手階段?以實務見解觀諸本案,加重竊盜罪之著手,並不能以加重事由判斷,而是要回歸到竊盜罪是否著手以判斷,通常以行為人開始物色財物時為著手。如以一般著手理論檢討本案,以主客觀混合說為例,開拆大門門鎖的行為,與竊盜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尚有距離,故本案甲未達著手階段,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彥竹
一、A 意圖行竊,選定被害人 B 之住家後,使用六角板手插入 B 住家大門之 門鎖,欲進入屋內行竊,因無法開啟門鎖進入,致未得逞。請說明 A 之 刑責。
(一)A以六角扳手插入B住家大門鎖之行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