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手機零件製造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於
今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會,因股東出席並不踴躍,未達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因而為假決議後,於 1 個月內擬再行召集股東會。
甲於今年 6 月 28 日始成為 A 公司股東,則甲可否出席 1 個月內再行召
集的股東會?乙先前委託丙代理出席 6 月 25 日的股東會,則原所為委
託行為於 1 個月內再行召集的股東會是否仍有效力?又 1 個月內再行召
集的股東會是否可就假決議以外之事項進行決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