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購買了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房仲力薦甲區分所有建築物 的停車位,非常便宜,值得投資。因此 A 又購買了兩個登記為專有部分 的停車位。之後,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另一區分所有權人 B,及隔壁社 區乙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 C,都因欠缺停車位,想向 A 購買 其中一個停車位。物權法上有無可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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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物權法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應書面為之,
又依據759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力,故如A同意變更並完成變更登記,則可以賣給B
但C為隔壁鄰居,需確認A的社區是否有規約規定只能賣給同社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