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題目不要被引言的covid-19給影響,重點還是依照地方制度法說明府際關係衝突解決之道,
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我國憲法針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係列舉主義,
若不在列舉的範疇,其原則為,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
有因地制宜之性質則屬於地方。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茲就地方制度法之府際衝突解決途徑說明如下。
(一)費用負擔衝突:(依70條指出)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
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二)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違背上位階法令:(依75條指出)
1.直轄市、縣市辦理自治事項以及直轄市辦理委辦事項時若違反上位階法令,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2.針對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上位階法令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三)代行處理之衝突:(依76條指出)
1.直轄市、縣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2.直轄市、縣市對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四)權限之爭議:(依第77條指出)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五)地方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選舉爭議:(依83條指出)
1.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辦理改選或補選,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核准後辦理。
2.依大法官釋字553號指出,中央撤銷地方延期辦理之選舉決定,地方自治團體可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綜上所述,我國中央與地方係採均權制,若有權限爭議由立法院解決之。
另費用負擔、代行處理、地方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選舉之爭議,
規範於地方制度法75、76條、83條,而實際運作上仍需有相關政府進行協商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