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4300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有「比例進用原則」之規定,何謂「比例進用原則」? 該「比例進用原則」之規定是否符合「社會平等原則」,請加以申論。(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 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第 5 條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 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 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 出缺後,再行進用。 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 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