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所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任委員,有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之適用。
(一)、服務法第2條略以,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純勞工以外人員。
(二)、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任委員係依法領有俸給之文職法制上政務官,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丙擔任C新聞台監察人之行為,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之旋轉門條款。
(一)、為避免公務員巧取私利,利用公務上累積之地位權力、人脈網絡、內部資訊,為私人企業帶來不當優勢造成不正競爭,並同時避免公務員在職時為鋪離職後路而對營利事業結為緊密關係,形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及顧問」,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服務法第24條處以刑罰。
(二)、丙於111年離職,而C新聞台為其離職前5年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若按上述規定,丙於111年至114年間,不得擔任C新聞台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及顧問。而本案丙係於115年始受聘擔任C新聞台監察人,故已過服務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不生違反服務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