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向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任債務人乙之連帶保證人。甲出具同 意書,同意書明確記載丙之人別資料,由甲請求公證,並作成公證書, 載明甲不履行保證責任時,願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嗣乙未清償借款, 丙乃持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甲強制執行。 
問:前揭公證書之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