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女以自己名義與所得收入購入一台中古車,並全權委由其夫甲代為購
置與安裝行車紀錄器,甲男以自己錢財完成之。後,二人感情生變分居,
甲男仍常至乙女居所以乙女之車接送小孩。一日甲男心念一轉,懷疑乙
女因外遇而分居,遂趁接送小孩時,將行車紀錄器 SD 記憶卡的檔案予
以複製至自己的筆電,並從中發現乙女與他人通姦的影音證據。甲男遂
以儲存於筆電的檔案為證據對乙女提出妨害婚姻的告訴。試問本案甲的
罪責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一)甲不成立刑法第135-1條窺視竊聽他人秘密罪: 1、本法所欲保護者為即時之活動,將過去之活動紀錄與乙翻拍、複製,不屬於本法保護範圍內,甲亦難成立第二款之竊錄,故本罪不成立。 (二)甲成立刑法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罪: 1、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更便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096號判例:在無故取得之樣態中,縱使原所有人仍保有原本完整之電磁紀錄,但以電腦複製技術取得幾乎相同之電磁檔案,仍屬無故取得。 3、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上,甲以科技方法複製取得以之電磁紀錄,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4、違法性:查證外遇是否為非無故之理由,夫妻間外遇雖應予以責難,但並非應供對方查證自己所又非公開之言論與行動,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096號判例)。 (三)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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