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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5856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婚。婚後七個月時,乙生一子 A。甲乙 感情不睦,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 B,甲按月給付丙與 B 之 生活費。乙心生不滿,乃與 A 之生父丁交往而致懷胎。惟,其後,甲被醫師診斷無 生殖能力,才知 B 之生父另有其人,又知乙已懷胎,一時氣急攻心而死。試問:甲 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indy Chang
(一)甲之配偶
1.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2.依題旨,甲死亡時之合法配偶為乙,因此乙可繼承甲之遺產。
3.丙雖與甲通姦,為丙非甲之合法配偶,因此無遺產繼承權。
(二)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而所謂生父,指與該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存在之父親而言。
2.本題,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B,故B為非婚生子女,然事實證明,甲並無生殖能力,故甲非B之生父自明,縱然甲按月給付丙與B之生活費,自不發生認領之效果。故B並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A及胎兒依法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說明如下:
(1)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自於妻子之受胎時間,立法者依照一般醫學上之研究,認為胎兒自受胎到分娩,最短不少於181日,最長不超過302日,因此民法第 1062 條規定:「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第一項)。」
(2)依題旨,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緍。但因婚後七個月時始生一子A,故該受胎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故A依法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而甲雖被醫師診斷無生殖能力,但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又懷胎,該胎兒依法也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在未經婚生否認之訴確定以前,A及胎兒皆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綜上所述,甲之遺產應由其配偶乙以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A及胎兒共同繼承。
詳解 提供者:tp6ai4116
於法律規定,乙、A為法定繼承人,即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A非為甲親生之子女,甲未提出相關之證明,則A在法律上仍為甲之子女。 丙非為配偶,故無繼承權:B非為甲之子女,且也並非法律上所認定之子女,則無繼承權。
詳解 提供者:zax0120
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