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為丙之受僱人,某日,乙為丙送貨,在送貨中傷及甲,事隔三年,甲依侵權行為規 定請求丙賠償其損害新台幣若干元,丙抗辯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消滅時效已 完成,乃援用乙之時效利益,拒絕對甲給付。試問:丙之抗辯有理由否?(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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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據民法 197條 定有明文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丙之抗辯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