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性別
1.「性」係生物學觀點,指性徵不同之男性及女性,而「性別」屬社會建構範疇,指對自己或他人所具有的男(女)性化特質的一種主觀感受,吾人常先以「性」做為判準,再將社會上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公式般套進一個人的性別角色中;惟此結果認定,並無法達到真正「準確」度,蓋性徵由基因決定尚無可塑性(變性手術仍無法完全變成另一性別),惟社會認知係與時俱進,觀念千變萬化,如同性戀逐漸被認同,而有國家相繼立法承認同志婚姻。
2.由上可知性別非僅指性徵不同之男性與女性,而具更廣大內函,故多元性別可定義為:「指任何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變更等差異情形」,意即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Transgender)及酷兒(Queer)。
(二)「多元性別」相關之性別歧視
1.性別歧視指一種性別成員對另一種性別成員的不平等對待;性別之間的不平等,造成社會之性別歧視,亦可用以指稱任何因性別所造成之差別待遇。
2.與「多元性別」相關之性別歧視為:
(1)對女性之性別歧視
(2)對男性之性別歧視
(3)對同(雙)性戀之性別歧視
(4)對具異性特質之性別歧視(娘砲、男人婆)
(5)對生理性徵構造與他人不同之歧視(雙性、變性人)
(三)如何從學校教育開始消除此類性別歧視
1.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使學生產生性別平等之認知:參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所稱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使學生耳濡目染(觀察學習):參本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並有輔導機制:參本法第20條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無論是加害者與被害者應予輔導甚至進行心理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