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 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2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3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4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6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7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8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9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公共事業: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工作: 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擬定、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與應用。 四、防洪、治水及其他國體之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結果。 七、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八、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有關弱勢團體災害防救必要事項。 十、災害防救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鼓勵。 十二、災害保險之規畫及推行。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宜。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一、依災害防救法細則第三條,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液、運輸業等。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第二十三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編組。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防救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其他有關緊急應變措施事項。 前項所定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緊急應變措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