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倫理之意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88)院台廳司一字第三二三八二號函修正發布之法官守則規定:
(1)法官應保有高尚品德,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2)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
(3)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並不得從事與法官身分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
(4)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
(5)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精進裁判品質。
2.參照外國法例,法官倫理應具體表現在其專業能力、品格、操守與自律、敬業與負責、開庭之態度與修為、法庭秩序與禮節、單方溝通、守時、迅速及效率、嚴守業務上之秘密、言論自由、政黨及政黨活動、兼職、財務活動、法官名銜之使用與社交、法律諮詢等,皆應具有明確性規範,始可成為處罰法官之要件,以維法官倫理之展現。
(二)依本題所示,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該行徑乃違反法官倫理之守則規定,自無疑義,其理由如下:
1.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所發布之法官守則第一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德,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本題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歐,乃不當行為,亦或進一步易於被誤認為不當行為。
2.依外國法例之內涵,法官倫理應具體表現在其品格、操守與自律,本題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乃品格不足、操守不佳與自律失序之表現。
3.由以上得知,本題所問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該行徑乃違反法官倫理之要求,自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