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法官釋字第550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
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治財政權,
而統籌分配款亦屬地方財源之一,茲說明如下。
(一)統籌分配款的意涵:
1.定義:
我國的稅收係採「稅源分立」為主,「稅收分成」為輔,並規範於財政收支劃分法。
其中,統籌分配款泛指中央政府針對其法定稅收實施課徵,並將一部份的稅收分配給地方政府。
2.影響:
(1)統籌分配款係「重新分配的政策」類型。地方政府在運用上有自主的空間。
(2)統籌分配款係採法定的分配原則,因而不會受到政治的操弄。
(二)統籌分配款的類別:
1.普通統籌分配款:
(1)針對直轄市,參酌其土地面積、人口、財政能力、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
(2)針對縣市,其中85%參酌近三年度受分配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
另外15%參酌營利事業營業額。
(3)針對鄉鎮市參酌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
2.特別統籌分配款:
由行政院依據地方政府緊急或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之實際情形進行分配。
(三)統籌分配款的功能:
1.平衡地方發展:
統籌分配款係針對各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進行分配,可供地方政府的平衡發展。
2.落實憲法規範:
憲法147條指出,中央為求地方之經濟平衡發展,應酌予補助。而統籌分配款的運用即為補助的途徑之一。
綜上所述,統籌分配款泛指中央將稅收分配給地方的機制,
其類別包含普通統籌分配款及特別統籌分配款,
其功能在於平衡地方發展以及落實憲法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