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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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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8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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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81428
科目: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81428
科目: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依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那些情事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