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第二十五屆大會通過採納之A.1004(25)決議案,用以修正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並將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並附英文及中譯本以供遵循。已經交通部98年9月22日交航字第0980008647函核定之:
附錄肆 遇難信號
一、下列信號,可單獨或合併使用或顯示,以表示遇難及需要救助:
(一)約每隔一分鐘鳴放一次之槍砲聲或其他爆炸信號;
(二)以任何霧中信號器具發出之連續聲響;
(三)每隔短時間發射一次有紅色星簇之火箭或爆彈;
(四)以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通信方法,發送之包含摩斯代碼...---...(SOS)之信號;
(五)以無線電話發出包含口語「Mayday」一字之信號;
(六)以N.C.表示之國際代碼遇難信號;
(七)以方旗一面及其上方或下方之球形物或類似球形之物所組成之信號;
(八)船上施放之火焰(如燃燒柏油桶或油桶等);
(九)發出紅光之火箭降落傘光焰及手持式光焰;
(十)散放橙色煙霧之煙霧信號;
(十一)兩臂左右外伸,緩慢上下重覆揮動之;
(十二)以數位選擇呼叫(DSC)發送之下列頻道遇難信號。
(1)特高頻70,或
(2)中頻/高頻,頻率2187.5KHz
8414.5 KHz,4207.5 KHz,
6312. KHz,12577 KHz或16804.5 KHz
(十三)由船上發出之船上衛星通信之船對岸遇難信號或其他船上衛星電台提供之其他衛星通信。
(十四)經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發出之信號。
(十五)由無線電通信系統,包含救生艇筏雷達詢答機,發送經認可之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