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4 條:「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 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 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若你是環境保護局該項 業務的承辦人員,你如何審查某一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例如:三氯乙烯, TCE)場址,所提報的調查評估計畫書中有關污染範圍評估的合理性,請詳細說明。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