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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833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之規定,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公務員所應負之行政責任,除懲戒外,另有懲處(考績處分)。此二種責任之區別,請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懲戒,乃是國家針對公務人員違反失職行為上的制裁,而懲處則是國家基於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就公務人員從業上的表現而為的考評,兩者具有本質上之不同,而就其區別以下分述之:
(一)法源依據的不同:懲戒之法源依據來自於公務員懲戒法,而懲處之法源依據來自於公務人員考績法。
(二)處分機關與其性質的不同:懲戒須由主管機關移送監察院審查後移送懲戒法院(薦任九職等以下人員主管機關可逕送懲戒法院)經懲戒法院判決為之,屬司法性質;而懲處由該人員服務機關召開考績會初核並由首長核定,屬行政性質。
(三)方式種類之不同:依懲戒法規定,懲戒之種類可分免除職務、撤職、減少剝奪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與申誡;而懲處之種類依考績法規定,平時考核訂有記大過、記過與申誡,若事態嚴重者可召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等。
(四)記過、申誡法效不同:懲戒法中的記過,具有記過後一年內不得陞遷、晉敘、調主管職之效力,且一年內遭記過三次者,將依現俸級降一級改敘。而申誡於懲戒法中則僅規定以書面為之;考績法中的申誡記過乃平時考核之種類,藉以評定後續的年終考績,遭記申誡者減考績總分1分,遭記過者減考績總分3分。
(五)救濟方式不同:若對懲戒判決不服者,救濟方式為上訴,目前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原則上非有違背法令不得上訴;對懲處處分不服者,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公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目前依法而為之懲處皆認定為行政處分(如記過、記大過、申誡,依法而為的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其救濟方式依保障法規定為復審,針對復審決定書不服者則可提出行政訴訟。
(六)遭處分的事由不同: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於非執行職務時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者,應受懲戒;而考績法則無明文規定應受懲處事由,一般理解為一切違法失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