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 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請說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應包括那些事項。(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