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誠實信用原則: 1.意義: 依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 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其內涵包括不出爾反爾(禁反言)、不強人所難、權力應經常行使及權利行使應摒棄個人情緒好惡等。 2.警察實例: 警察對於違停之汽機車要求即刻離去即不加以開單,卻又在駕駛人發動汽機車正要離去之當下對其取締開單,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二)信賴保護原則: 1.意義: 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2.要件: (1)信賴基礎: 即國家之具體行為。 例如:法院之判決、行政機關之處分、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等。 (2)信賴表現: 人民因國家之具體行為而做出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之具體行為。 例如:特定投資、買賣土地、參加國家考試等。 (3)信賴值得保護: 依本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若有下列情形時,其信賴不值得被保護: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等方式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完全、不正確陳述,至行政機關依該陳述作成行政處分者。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3.無信賴保護之情形: 依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 (1)已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 (2)單純主觀之期望。 例如:政策宣示。 (3)提供不實資料。 4.警察實例: 警察機關對於依法應以許可為申請集會遊行之團體作出許可之決定,而復於該集會團體準備相關集會遊行之器材後,無正當理由撤銷其許可,即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之上位原則,為了使國家的所作所為能符合誠信,其主要子原則分述如下: (1)禁反言 為保護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所生之信賴,行政機關應該避免前後的言行有所矛盾及出入 (2)禁權力濫用 當國家在對人民實施相關之行政處分時,應考量法律有明定之相關事項,而不能濫用自身的權力給與人民處分 (3)不當連結禁止 當國家機關要對人民施予行政處分時,應考量與法律要件相關之事項,而不得考慮其他跟要件無關之事 例如:警察在審理人民之集會遊行申請之準否時,應就其是否符合集會遊行相關要件進行考量,不需再另行考量其他之事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已產生某種程度上之信賴。故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變更其法規或行政處分,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咨述如下: (1)需有信賴之基礎 行政機關必須先有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始有保護之必要。舉例來說,行政機關若制成行政處分,制成判決,或對外發布命令,則會對人民的權力義務產生變動,始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2)需有具體之作為 人民需有具體之作為,例如所申請之建照被行政機關許可後,因而買了相關建築材料。而非只是純粹的主觀願望或期望。才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3)信賴須值得保護 人民不得存有不法或僥倖的心,而使行政機關製成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者,其信賴不值得被保護。 (1)人民以強暴,脅迫,詐欺等方式使行政機關製成行政處分 (2)人民對行政機關做不實之陳述或不完全之陳述,而使行政機關製成行政處分 (2)明知處分違法,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處理方式 (1)當公益大於私益時,行政機關應對犧牲的私益予以損失補償 (2)當私益大於公益時,行政機關應將私益進行存續。即使過了法律生效的期間,基於重大公益性原則,仍不能任意變更 (3)當施行的法律要廢止或新法規要實施前,行政機關應制定過渡期條款,以保護人民對此產生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