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傳統應報式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 之外的另類回應犯罪方式。請說明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在以下三個 面向的核心理念差異:⑴犯罪的定義;⑵犯罪控制機制;⑶犯罪人罪責 的決定方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一、 核心概念概述

應報式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 以國家為中心,強調法律尊嚴與懲罰對等;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則以人為中心,強調修補受損的社會關係與療癒傷痛。

二、 三大面向之核心理念差異

犯罪的定義(Definition of Crime

  • 應報式司法: 犯罪被定義為「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犯罪是對國家主權與法秩序的挑戰,被害人通常僅被視為訴訟證人,而非主體。
  • 修復式司法: 犯罪被定義為「對人與關係的侵害」。強調犯罪造成了被害人、社區及行為人三方關係的撕裂,而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違反。

犯罪控制機制(Mechanism of Crime Control

  • 應報式司法: 採「威嚇與隔離」機制。透過法律預告的刑罰(一般預防)與對犯罪人的實體監禁(個別預防),由國家行政與司法機關單方面行使公權力來達成控制。
  • 修復式司法: 採「對話與整合」機制。透過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成員的「面對面會議」(如調解、圈圈會議),讓加害人自覺責任,並透過道歉與補償重新被社區接納,降低再犯。

犯罪人罪責的決定方式(Determination of Culpability

  • 應報式司法: 採「客觀對等原則」。罪責大小取決於行為的違法性與惡性,由法官依據法律條文,衡量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痛苦(刑罰)」,強調罪刑相當。
  • 修復式司法: 採「主觀責任承擔」。罪責不只是被動接受處罰,而是加害人「主動承擔義務」。罪責的展現在於加害人是否理解傷害、表示悔悟,並採取具體行動修復受害者的損失。

三、 兩者對照總結表

比較項目

應報式司法 (Retributive)

修復式司法 (Restorative)

核心問題

誰做的?違犯什麼法?該怎麼罰?

誰受傷了?需求是什麼?誰該負責修復?

程序性質

敵對衝突、權利對抗

對話協商、尋求共識

處理主體

法律專業人員(法官、檢察官)

被害人、行為人、社區相關人

預期結果

刑罰執行、社會隔離

損害填補、社會整合(整合性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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