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審理後認假扣押聲請有理由,並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甲以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乙主張甲之借貸債權有不成立之事由,可否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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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執行名義無確判效力者,該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整體強執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本法14條2項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甲以借貸債權之債務人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聲請執行,乙主張該債權有不成立事由,即可依前開規定於整體強執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