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俸給係指國家對於公務人員服務的報酬,以維持公務人員相當地位之生活費用。俸給的合理與否攸關功績制的運作,也就是能否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公職。
(二)委任第五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之年功俸特長,委任第五職等分十級;薦任第九職等分七級。由於升官等不易,增加五職等及九職等之年功俸,其用意在鼓勵久任其職而未能升任較高官等者,相當於激勵保健理論中的保健因素(有不會怎樣,但沒有會不滿意)。
(三)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之起敘規定如下:
1.高等考試(以下稱高考)一級及格者,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本俸四級)。
2.高考二級及格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本俸三級)。
3.高考三級或特種考試(以下稱地考)三等及格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本俸五級)。
4.普通考試或特考四等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5.初等考試或特考五等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