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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警察鐵路高員3級現行考銓制度(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46898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對於考試錄取之規定有何不同?其理由何 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下稱考試法)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下稱升官等考試法)對於考試錄取之不同規定及理由如下:
(一)錄取名額
1.考試法:係依機關需求決定錄取名額,必要時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2.升官等考試法: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
3.不同之理由:係考試法主要屬「任用考」規定,其錄取員額受限於機關需求,故人數需嚴格控管,至增額錄取部分則屬「資格考」,其人數限制相對較為寬鬆,而升官等考試法同屬「資格考」規定,亦無需嚴格限制錄取名額。
(二)保留錄取資格
1.考試法:正額錄取人員得因服兵役、進修碩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保留資格;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但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升官等考試法:無保留錄取資格規定。
3.不同之理由:係因升官等考試為資格考,考試錄取後即取得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自無保留錄取資格之必要。
(三)錄取後之訓練
1.考試法: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2.升官等考試法:無訓練規定。
3.不同之理由:考試法主要針對未具相關工作經驗之初任人員,故應予必要之實習訓練,原則上分為基礎訓及實務訓二者,然升官等考試,其報考資格及屬內部具經驗之久任人員,如委升薦之應考資格即為任委五滿三年,已敘委五本俸最高級者,是以升官等考試尚無錄訓之規定。